发布者:admin 发布时间:2019-04-21 15:06:22
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河道清理专项行动,建立健全河道清理长效机制,切实改善提升全市河道水环境,制定本方案。
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,以全面实行河长制为契机,落实“河长主导、部门联动、分级负责、社会参与”的工作机制,动员各方面力量,整合各种资源,强化工作措施,结合我市实际,针对河道存在乱倒乱排、乱采乱挖、乱围乱堵、乱占乱建“四乱”问题,全面开展清除垃圾、清理违障、清洁水质“三清”行动,有效改善河道面貌,努力打造河畅、水清、岸绿、景美的河道环境。
(一)坚持生态优先,绿色发展。牢固树立生态优先、绿色发展理念,正确处理河道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,注重河道生态修复与休养生息,坚持红线管理,保护优先,科学开发,提升河道功能,维护良好生态,实现人水和谐。
(二)坚持河长主导,部门联动。充分依托河长制组织体系,将河道清理行动作为河长的主要职责。各级总河长要对本行政区域河道清理工作负总责,各级河长具体负责所分管河道的清理工作,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、各负其责,形成工作合力。
(三)坚持分级负责,区域协同。分级负责、属地管理,各乡、镇、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清理行动。坚持干支流、上下游、左右岸共清共治,联防联控,加强跨区域信息共享,强化对“四乱”行为的追踪溯源和联合整治。
(四)坚持全域覆盖,突出重点。对全市河道开展全面排查,针对不同河道实际,按照“一河一策”具体清理方案,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区域、敏感区域,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,加大工作力度,早清快清,清管结合,务见实效。
(一)加强河道清理。在全面排查核实的基础上,建立清理台账,制定清理方案,通过河道清理行动,到 2019 年底基本实现全市河道水面无漂浮物、岸线无垃圾、管理范围内无违建,确保河道面貌明显改善。
(二)全面整治入河排污口。按照“查清现状、分类整治、优化布局、健全长效机制”的总体要求,全面排查入河排污口现状,加快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进度,依法取缔封堵各类非法排污口,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,建立完善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。
(三)强化垃圾源头管控。进一步建立健全沿河村镇垃圾处置管理责任,配足配全专业清理队伍和储运设施,提高垃圾处理能力,确保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率,从源头控制垃圾入河。
(四)建立河道清洁责任体系。以河长制为抓手,明确我市河道各区域日常有专人定时清理、专人管护,坚决杜绝清理后的“垃圾回潮”和“污水回流”。
(五)严厉打击非法采砂,完成砂坑整治工作。对所有非法采砂取土坚决予以打击,杜绝非法行为,对存留的历史采砂坑,按照省、保定市要求的标准,加快平复整治进度,完成采砂坑治理工作。
(一)清理各类垃圾。全面清理河道内各类垃圾、废弃物,包括生活垃圾、建筑垃圾、工业垃圾等固体废弃物;清理打捞河道水域水面垃圾、水体障碍物及沉淀垃圾。依法加强河道管理,严禁向河道排放污染物。
(二)清除违建违障。全面清除各类阻碍河道行洪的林木,违法违规建筑物、构筑物;清理整治擅自侵占河道、违法种植及养殖等行为;清理河道两侧划定为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和“散乱污”企业等影响河道环境的设施设备。
(三)打击非法采砂。严格执行市委、市政府在我市辖区内实施砂石料全面禁采的工作要求,对破坏河道、破坏耕地、私挖滥采和盗采砂石料混料的行为,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查,顶格处理。对非法采砂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,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(四)整治非法排污。全面实施我市排污口综合治理,杜绝非法排污。在 2018 年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的基础上,全面摸清全市所有河道排污口数量和分布、登记和审批、监测、台账等情况,对非法设置的排污口予以封堵,对未能达标排放的,通过提升污水处理能力、纳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等提高排放标准,实现达标排放,全部完成排污口信息录入、在线监测、竖牌立标等工作。
(一)开展排查摸底。2019 年 4 月 18 日前,各乡、镇、办事处要组织对各行政区域内全部河道开展拉网式排查,分类登记,建立台账,列出问题清单,明确清理措施、时限及要求,落实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。要将问题及清理台账汇总后,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备案。
(二)集中清理整治。2019 年 4 月至 5 月,各乡、镇、办事处组织开展集中清理专项行动,4 月底前集中力量完成主要治理任务,5 月底前全面完成治理任务,切实改善我市河道面貌,提升水环境质量。
(三)组织总结验收。2019 年 6 月 10 日前,各乡、镇、办事处要对照实施方案,对清理专项行动进行自查和总结,并将清理情况报送市河长制办公室;7 月 10 日前,市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检查验收。
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各乡、镇、办事处和相关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权明晰、权责一致、规范高效、监管到位的工作机制。结合行动方案,细化分解任务,逐级、逐项落实责任和人员,一级对一级负责,形成市乡村联动的工作格局。党委、政府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清理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,要切实履行河道治理责任,把河道清理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,进行专题安排部署,确保行动迅速开展。
(二)强化检查督导。将河道清理行动开展情况纳入 2019年度河长制考核重要内容,加大考核权重。对组织有力、行动迅速、成效明显的,予以表扬并给予适当奖励;对组织不力、敷衍塞责、未完成清理任务的,进行通报批评并严肃问责。
(三)强化执法监督。推进水利、环保、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,建立定期会商、联合执法机制,提高执法能力。强化对重点区域、敏感水域的执法监督,对违法行为早发现、早制止、早查处。建立案件通报制度,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,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,严厉打击涉河违法犯罪行为。通过开设社会监督平台、聘请社会监督员等,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。
(四)强化日常管理。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,建立健全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机制,建立垃圾分类、收集和运转体系,抓好垃圾终端处理,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,从源头上切断垃圾弃河、污水直排。围绕河长制在水资源保护、河道水域岸线管理保护、水污染防治、水环境治理、水生态修复、执法监管方面的重点任务,加强属地管理、日常管理、社会化管理,建立完善投融资机制,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,推进专业化、市场化管护,加快构建河道巡查、管护、执法结合的长效管护机制。
(五)加强协调调度。各级河长要切实履行河长职责,不定期召开各级河长会议,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,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,扎实推进清理专项行动,务求取得实效。此次清理专项行动实行定期报告制度,每月 15 日,各乡、镇、办事处和相关责任单位将工作进展情况、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形成文字材料,报市河长制办公室。
(六)注重宣传引导。大力宣传河道清理行动中涌现出的好做法、好经验,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水资源、水环境、水生态问题,倡导树立全社会关爱河道、珍惜河道、保护河道的良好风尚,为全市河道清理行动和河道生态治理与修复营造良好氛围,引导全社会力量参与河道清理行动。